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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府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催生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新动能,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对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转型升级项目、创业创新项目、职业培训项目等,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切实发挥政府就业协调议事机构作用,健全协同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二)扶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积极落实国家规定的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税收政策,完善公共产品小微企业优先采购政策。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招用劳动者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制度,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注册地财政部门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可与小微企业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适用范围由之前的5类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及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之前的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完善失业动态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调控“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搭建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各类所有制形式整合信息、技术、资金等创业资源要素,兴办创客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人才引进、培训辅导、项目对接、市场拓展等服务。充分发挥众创空间联合会作用,鼓励各类创业载体定期开展创业路演、项目论证、企业诊断、投资对接等活动,打造合作交流和资源共享空间,不断提升全市众创空间整体发展水平。到2020年,在全市建成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创客空间等各级各类众创空间60个以上。

(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人员,给予2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个体工商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所创业并且未享受场所租赁费用减免的,按照其实际支付的场所租赁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为1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按照规定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地方承担的部分,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充分运用专项扶持资金,完善创业服务,进一步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和能力。

(六)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鼓励引导有意愿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因地制宜围绕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到农村创业。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照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政府主导、财政支持的农村公益性工程和项目,可采取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创立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管护和运营。

(七)注重创业示范引领。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业型街道(乡镇)、创业型社区建设,夯实大众创业基层基础,发挥示范聚集效应。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论坛、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不惧挑战、勇于创新的良好风尚,培育具有烟台特色的创业文化。着力选树创业典型,对烟台市创业大赛获奖人员,给予一定额度资金奖励。所需资金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三、扎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八)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工作。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引导“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招聘要按照当地当年服务期满毕业生总数30%的比例,拟定定向招聘计划。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认定后,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九)落实就业见习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县(市、区)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财政困难县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补助,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补助。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政策。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其他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常住地的社区(村)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同时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非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审核认定后,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年满45周岁的女性、年满55周岁的男性,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期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促进妇女就业创业。将妇女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实事。深入实施“巾帼就业创业促进行动”,有效发挥妇女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在政策、资金、项目等领域重点扶持。统筹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多形式、分层次开展培训,大力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建立妇女创业项目库,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合女大学生、进城务工妇女、失业妇女的创业项目,利用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妇女推介创业项目。着力培育烟台家政服务品牌,拓宽妇女就业创业渠道。完善分性别就业创业数据统计指标,深入推进妇女就业创业工作。

四、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

(十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不同培训职业(工种)的成本、紧缺程度、培训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十三)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完善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统筹编制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各类培训资源,整合职业培训项目和资金,建立统一的实名制信息管理平台和培训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对培训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同一区域、同一职业(工种)培训质量标准和补贴标准统一。

(十四)加强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人员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完善全额补贴机制,调动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性。深化“金蓝领”培训项目,每年市县两级分别确定一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开展培训,对开展技师职业资格培训的,由同级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对开展高级工职业资格培训的,由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十五)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积极探索试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搭建互联网移动培训平台,建立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新型培训模式,方便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互联网移动在线培训学习的,记入学习课时。

(十六)全面提升创业培训水平。进一步抓好创业大学建设,发挥创业培训主渠道作用,每年培训各类创业者1.5万人。推动创业大学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培训机构等设立分校(创业学院)或教学站(点)。推广“创业教育 模拟实训 苗圃实践 跟踪扶持”培训模式,建立培训、实训、孵化、服务一体化创业培训机制,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及成功率。

五、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的创业服务。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八)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积极推进充分就业、积极创业、智慧就业、标准服务为一体的“四型就业社区”建设。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创业服务云平台,打造集网上创业大集、众创空间、投融资中心、人才超市、创业社交等于一体的网络互动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智能化服务。完善就业创业统计指标、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健全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十九)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以常住地为登记点,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事实或就业要求且符合就业失业登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建立就业创业政策均享制度,对就业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保障其与本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二十)强化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工作流程,细化岗位职责,强化精细服务,着力推动公共就业创业资源配置标准、服务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定与应用,促进就业服务质量和创业服务效能提升。

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程,认真落实各项任务,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要注重舆论引导,加强政策解读,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社会氛围。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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