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CHINA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CHSA )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1994年6月在北京成立的全国家庭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上级行 业主管单位是国家经贸委,本协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国家民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 导,并承办他们委托的任务。
会长张文范,副会长汪志洪,法定代表人、副会长韩兵,副会长王淑媛,监事长庞大春。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一次。根据协会的章程,凡是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团体和企业符合条件的均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几年来,全国的家庭服务业无论是从业人数、经营范围、行业的规模与速度,还是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程度比以往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这正是改革开放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对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中国家庭服务业为解决下岗人员的分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安置、大学生就业,为扩大再就业开辟了更大的渠道,为国家减轻负担、分忧解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 中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与国外相比差距还很大,还有更大的范围和更多的项目有待去开发。家庭服务的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及家庭服务业的社会化、产业化、科学化、现代化将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家庭服务业的发展主流。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同仁们、朋友们要加倍努力、加快社会化、产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步伐,努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开拓更多的服务项目,创造最佳特色的家庭服务业。我们坚信,只要大家努力敬业,诚信经营,我们的目标一定能实现。不用很长时间,我国崭新的家庭服务业将会呈现出百花争艳、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努力奋进吧,中国的家庭服务业。 [2]
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根据国家民政部批准的业务范围,在全国家庭服务业中,积极开展“家庭服务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刊物编辑、国际合作、法律咨询服务”等业务工作。 目前,中国家庭服务业主要从业范围是家庭服务,具体有家政服务、家庭清洁、家庭病患护理、家庭医生、家庭餐饮、家庭教育、婚庆礼仪、家庭园艺、搬家物流、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装饰维修、家庭儿童接送服务和家庭钟点工等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的有偿服务。
“为民、便民、利民、安民”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的服务宗旨。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遵守、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带动企业积极开拓为群众生活服务的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全国家庭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 CH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组织等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为民、便民、利民、安民。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行业发展有关的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行业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和进步趋势,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四)配合政府部门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五)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品牌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联系相关国际组织,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积极开拓国外市场;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 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八)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引导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非理事)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5名。 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上述会议的表决。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财务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27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