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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图册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成立于2009年3月,是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成立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接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监督管理。由原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主席、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上海市人大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市人大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丽丽担任会长。本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行业业务活动,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呼声,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规范;加强与政府、社会的沟通与联系,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宗旨

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行业业务活动,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呼声,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规范;加强与政府、社会的沟通与联系,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家协)是依照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成立于2009年3月,由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机构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上海家协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接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监督管理。

上海家协于2017年10月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由原上海市妇联主席、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张丽丽担任会长,由刘珩、沈慧琴、张宝霞、张琴英、陈丽、夏君、徐增增等七位任副会长,由张宝霞兼任秘书长。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由39家理事单位组成,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工作。根据行业专业化发展要求,设立了养老、母婴、婴幼儿早教、综合家务、病患陪护、家庭供应、培训和学习研究等八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天平路245号5107室 [1]

协会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发挥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行业代表的主体功能。代表本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政府部门建立沟通联系的渠道;

(三)建立和完善行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规范家庭服务体系,为家庭、市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

(四)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推进家庭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开展国家和地方标准宣贯,组织开展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服务星级和诚信创建评定,树立家庭服务业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内企业和机构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家庭服务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外交往活动,推广先进的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八)根据市场需求,拓展服务领域,发布市场信息,推介专业服务,编撰培训教材,开展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提供咨询服务;

(九)加强行业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多元化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标准、职业技能和服务管理等方面教育培训和能力鉴定考核,培养行业各类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行业人才标准和信息库;

(十)代表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和行业发展的事项;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听证会,代表行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十一)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业务范围

行业服务、调研、统计、会展及学术交流;教材编改、专业培训、推介咨询,协助政府组织行业评估及资质考核等。

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协会章程

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HOME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SHHSIA 。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由本市从事家庭服务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机构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宗旨:协助政府从事行业管理,规范行业业务活动,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加强协调、督促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呼声,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规范;加强与政府、社会的沟通与联系,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妇女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会接受上海市妇女联合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发挥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服务、行业代表的主体功能。代表本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与政府部门建立沟通联系的渠道;

(三)建立和完善行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规范家庭服务体系,为家庭、市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

(四)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推进家庭服务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开展国家和地方标准宣贯,组织开展机构等级评定与划分、服务星级和诚信创建评定,树立家庭服务业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内企业和机构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家庭服务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开展对外交往活动,推广先进的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

(八)根据市场需求,拓展服务领域,发布市场信息,推介专业服务,编撰培训教材,开展职业能力培训考核,提供咨询服务;

(九)加强行业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多元化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标准、职业技能和服务管理等方面教育培训和能力鉴定考核,培养行业各类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行业人才标准和信息库;

(十)代表行业向政府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和行业发展的事项;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听证会,代表行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十一)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服务、调研、统计、会展及学术交流;教材编改、专业培训、推介咨询,协助政府组织行业评估及资质考核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体并愿为本会服务的研究者、支持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要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要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七)由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九)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三)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举手表决。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会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会长,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 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 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会员部、项目部和宣传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7年10月27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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