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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图册

江苏省家庭服务行业协会

江苏省家庭服务行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2月,是由省内从事家庭清洁、家庭教育、家庭护理、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婚姻、家庭装饰、家电维修、法律咨询和家庭文化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居民”为宗旨,力争将协会工作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

协会简介

在政府部门领导下,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提升家政服务质量,建立家政行业公众诚信体系,扶持品牌家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反映会员心声和愿望,协会的成立是顺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是惠泽百姓的需要。 协会荣幸地聘请到江苏省委原副书记顾浩同志担任高级顾问,江苏省扶贫办主任王宏民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会员服务处、行业发展处。 [1]

江苏省家庭服务行业协会成立于2006年2月,是由省内从事家庭清洁、家庭教育、家庭护理、家庭餐饮、家庭园艺、家庭婚姻、家庭装饰、家电维修、法律咨询和家庭文化活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居民”为宗旨,力争将协会工作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在政府部门领导下,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提升家政服务质量,建立家政行业公众诚信体系,扶持品牌家政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反映会员心声和愿望,协会的成立是顺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是惠泽百姓的需要。

协会荣幸地聘请到江苏省委原副书记顾浩同志担任高级顾问,江苏省扶贫办主任王宏民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会员服务处、行业发展处。随着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经营、行业自律协调等多项工作的日益完善,行业协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欢迎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加入到协会大家庭来,共谋江苏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大计! [2]

行业管理

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行业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建设,促进家政服务业的产业化、规范化,推动家庭服务社会化工程的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服务为主要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并兼顾企事业等单位需求的有偿家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是全省家政服务业的省级社团组织,,对全省家政服务业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对行业自律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一切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家政服务行业的声誉,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家政服务经营者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家政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等方式。经营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七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政服务的,也可采取电话、网络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

第八条 家政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二)提供家政服务的内容;

(三)家政服务人员的条件;

(四)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

(六)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规定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疾病的。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接受消费者或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协调家政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经营者了解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情况时,不得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第十二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与家政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

(三)侵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

(四)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强迫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或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六)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参加行业协会的经营者,应按协会章程规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家政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家庭、企事业单位服务为主要内容而取得有偿报酬的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技能等级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

(二)根据需求、提供相关学历教育证明;

(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

(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家政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技能水平,应划分出初、中、高不同等级,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第十七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了解服务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或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家政服务的,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

第十八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遵守职业守则和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做到:

(一)履行合同各项约定;

(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三)遵守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俗,不泄露其隐私;

(四)不得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家政服务人员未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私自离岗。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家政服务人员应报告经营者,经同意后方可中止提供服务,严禁不通过经营者或法律途径解决而采取报复行动。

第四章   家政服务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政服务消费者,是指聘用家政服务人员从事以家庭、企事业单位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到经营单位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时,应持有单位证明或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如实填写登记表,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和健康等个人情况。消费者要如实向经营者提供要求服务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中止家政服务合同:

(一)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

(三)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家政服务人员:

(一)不符合从业条件的;

(二)不履行第二十条规定的;

(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拒不更换家政服务人员或更换后家政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 消费者对家政服务人员在家庭服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不能让家政服务人员违规作业。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要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有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行为。消费者要正确指导和明确交代家政服务人员工作任务,并按国家规定为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政服务人员到相关家政服务法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政服务人员,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消费者、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先行协商解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法律进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因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消费者的欺诈、恶意等损害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受害方可依国家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

第三十二条 江苏省家政服务协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接受投诉,协调各种关系,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家政服务业行业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协会”(英文译名:JIANGSU PROVINCE HOUSEHOLD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JSPH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与家政服务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团组织,是经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真诚为家政服务行业服务,努力维护家政服务行业合法权益,不断促进家政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江苏省经贸委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依法制定本协会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性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传达和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方针、政策,重点发展为生活服务的行业,促进江苏省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兴起和发展。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协调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维护行业信誉,促使家政服务向标准化、优质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组织家政学术报告和服务管理经验交流帮助培训员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五)开展法律和经营准入等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提供江苏省家政服务行业市场信息,编辑出版有关会刊资料。

(七)了解、掌握家政服务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动向,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引导会员企业向“国内一流,国际水平”迈进。树立并推出一批品牌企业。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参与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将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定批准后生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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