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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月嫂”致新生儿受伤 消费者获3倍赔偿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袁婧 阳帆) 

“金牌月嫂”  剪指甲剪伤新生儿

去年6月,成都岳女士选择了成都一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月嫂服务,并事先预定了两名月嫂,然而在服务当天,家政服务公司却告知其预定的两名月嫂因有事不能前来,并另派了一名级别更高的金牌月嫂为其提供服务。

然而,让岳女士万万想不到的是,在服务的过程中,这名金牌月嫂并不具备家政服务应有的基本技能,在催乳方法、抱小孩手法上都不专业,而且没有国家认证的相关职业证书。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名月嫂竟用成人指甲刀给年仅9天的新生儿剪指甲,导致宝宝连指甲带肉减去一小块,且事后极力隐瞒真相。

赔偿费用    承担医药费

大为不满的岳女士,要求该家政服务公司处理,结果反复催促之下,该家政公司只同意承担宝宝医疗费用,退回已缴纳的1000元定金,而对岳女士提出的宝宝肉体伤害赔偿、消费者精神赔偿以及查看金牌月嫂相关等级证书等合理诉求予以拒绝。

随后,岳女士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经调查,家政公司提供服务的月嫂并没有取得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认证,更不是什么“金牌月嫂”,只是家政公司自行认定的特级月嫂,与岳女士所描述的事实吻合。成都市消协工作人员组织家政公司负责人与消费者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家政公司对消费者岳女士及婴儿支付补偿金32140元;家政公司承担岳女士婴儿,手指被剪伤后产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成都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家政公司派出的月嫂用成人指甲刀给仅9天大的婴儿剪指甲,造成婴儿肉体伤害,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岳女士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同时,《消法》还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家政公司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服务,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具体案情,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家政公司应按合同金额的三倍对岳女士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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