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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月嫂爽约被告法庭 因收据没写对 家政公司被判不存在违约

配图来源网络

去年9月,潘先生与某家政中心签订了《月嫂、育儿嫂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由张阿姨为潘家提供月嫂服务,服务费7000元,服务管理费1600元。若因张阿姨及家政中心的原因不能提供服务,家政中心应及时安排其他同级别人员提供服务。

协议签订当天,潘先生以网银转账形式向家政中心支付2500元。谁知协议签订后,家政中心却通知潘先生,张阿姨因为健康证到期,没办法如约提供服务。

虽然当时家政中心向潘先生推荐了其他月嫂,但潘先生都不是很满意。

转眼间,潘先生的宝宝降生了,家政中心再次联系潘先生,称帮他找到了一名高级月嫂,服务总价9800元,但潘先生拒绝了,并表示不需要再介绍月嫂了。

出生的宝宝没人照顾,无奈之下,潘先生匆忙委托朋友另外找了个阿姨来当月嫂,才解了燃眉之急。

今年1月,潘先生将家政中心及张阿姨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5000元。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未载明有关定金的具体金额,且虽然原告潘先生在转账时备注为“月嫂定金”,但被告家政中心开具的收据为“请月嫂服务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在本案中,定金数额不能超过1720元,所以原告交付的2500元,法院视为服务费预付款,故原告以“双倍”形式返还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被告家政中心在原告宝宝临近出生前仍旧无法为原告及时安排其他同等级别人员提供服务,结合双方协议,被告家政中心应当返还原告之前已交付的2500元费用。而被告张阿姨由于在合同约定的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疾病)出现情况下及时通知了家政中心,其实际也未向原告收取过任何服务费用,故不存在违约情形。

最终,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决家政中心退还原告潘先生服务费2500元。

来源:嘉兴在线—南湖晚报    作者:晚报记者 杜佳霖 通讯员 彦明    编辑:李 建    责任编辑:孙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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