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咄咄怪事发生在柳州一家政服务公司 劳监部门介入

帮企业打工拿不到报酬,还要倒欠企业160多元;入职不够一年提出辞职,将扣除辞职之日起往前推算30天工资的50%;签劳务合同,却要求劳动者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这一连串咄咄怪事,就发生在柳州市萍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萍姐公司)。5月22日,柳州市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简称劳监大队)接举报后,介入处理,认为萍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并通知其接受调查询问。

讨说法惊动了警方

覃女士于2017年5月与萍姐公司签订一份“家庭保洁员临时用工协议”(下简称协议)担任保洁员,协议只有一份留存在萍姐公司。协议中虽标称为“劳务合同”,但却约定覃女士须遵守该公司的《家庭保洁员管理制度》(下简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相当严厉,如第五条规定,要求保洁员休假需提前告知,周六、周日不得休假,如休假需出示假条,事假按20元/天扣款,病假按10元/天扣款,请“霸王假”按旷工50元/天扣款处理;入职不够一年提出辞职的员工,将扣除辞职之日起往前推算30天工资的50%;所有辞职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自动辞职的保洁员扣除从离职之日起往前推算30日工资。

覃女士说,从去年7月开始,她和不少工友的工资发放就出了问题。9月去要7月的工资,萍姐公司只发了部分。从去年10月16日之后,她再也没有得到该公司派工。

之后,覃女士多次到萍姐公司追讨拖欠工资,萍姐公司则视她已经离职,按《管理制度》第五条规定,她入职不满一年,要扣除她辞职之日起往前推算30天工资的50%,即萍姐公司应扣覃女士953元;冲抵萍姐公司应付其拖欠工资792元,覃女士还要倒欠萍姐公司161元。

“我辛苦做工,没拿到工钱,反倒要欠萍姐公司的钱,《管理规定》第五条太黑了,还有天理吗?”覃女士发现,与她有相似遭遇的工友还有不少。5月21日,覃女士和几名工友到萍姐公司讨说法时,该公司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弄清事情原委后,建议覃女士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劳监部门介入协调

覃女士和几名保洁员向本报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并打算于5月22日继续找萍姐公司讨说法。记者随即将该情况向劳监大队反映。22日下午,记者赶到萍姐公司时,看到覃女士和六七名保洁员正在与该公司交涉,而劳监大队也及时赶到介入监察。

劳监执法人员认真听取覃女士等人陈述,确认覃女士等几名保洁员被拖欠工资,以及被萍姐公司按《管理制度》第五条扣款等情况基本属实。

劳监大队相关负责人还指出,萍姐公司与入职者签的是“劳务协议”,却又要求入职者遵守企业的《管理制度》,把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混同,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比较混乱。

将规范企业行为

劳监大队查看相关协议和《管理制度》后认为,萍姐公司的保洁员岗位多为临时性,故企业倾向签订劳务合同,但通过查看覃女士等人签订的协议来看,如果属于劳务关系,本来双方作为平等民事主体,却表现出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至于如何认定萍姐公司与保洁员的协议属何种性质,劳监大队目前仍在调查中,如双方对确认劳动关系有争议的,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尽管如此,带队的劳监大队蓝股长也指出,无论协议为何种性质,《管理制度》中“入职不满一年要扣除离职前30天工资50%”的规定显失公平,这一条相当于规避了企业义务,加重了劳动者责任,对劳动者来说这个条款是不平等的。

通过劳监大队的协调,萍姐公司相关负责人聂某表示不再执行“未满一年辞职员工扣除离职前30天工资50%”这个条款,并督促财务尽快核算并发放被拖欠所有劳动者的工资。接着,劳监大队给萍姐公司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企业按要求上报企业的用工情况,同时督促企业做好用工协议的整改工作。

                                             

本文来源 家政头条 由 家政头条 整理编辑,其版权均为 家政头条 所有,文章内容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家政头条 对观点赞同或支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相关文章

               

暂时还没有评论哦...

发表评论

0发表评论
Scroll 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