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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保姆”引狼入室” 被害幼儿父母向保姆索赔4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姆与孩子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谭晓

2013年9月20日,南宁市新阳路六建生活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男子陆某因与离异女子毛某发生感情纠葛,遂迁怒于毛某之子,将毛某两岁多的儿子从6楼抛下致死(本报2013年9月21日A11版曾报道)。2014年8月29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陆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其限制减刑。后毛某与前夫一同将当初提供家政服务的公司、中介人员及保姆一并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8万余元。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毛某与其前夫的所有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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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保姆为罪犯开门

毛某与其前夫陈某诉称,2013年7月28日,毛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书》,约定由其派人为毛某带小孩兼做家务,并与公司工作人员青某签订了服务合同,交纳了400元服务费。后经青某安排,梁某来到毛某家为其服务。

2013年9月20日下午5时许,梁某在毛某位于新阳路某小区6楼的家中带小孩时,开门让男子陆某进了房,结果陆某将正在家中熟睡的小孩抛下楼摔死。毛、陈二人认为,该服务公司员工在带孩子期间未尽责,导致孩子死亡,服务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青某与梁某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请三被告连带赔偿毛、陈二人死亡赔偿金46.6万余元、丧葬费2.1万余元,共计48.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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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保姆开门没过错

服务公司工作人员青某称,其与毛某签订的《服务合同书》实为中介服务合同,青某只是负责介绍人去帮提供服务,服务人员的工资由毛某发放。且事发当天,梁某正在厨房做菜,是毛某的父亲叫梁某开的门,而毛某在与人发生冲突后,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并没及时告知家中人员防范,致陆某来敲门时,毛某的父亲叫梁某去开门,并任由陆某在家中自由行走,这是造成惨案的直接原因。青某由此认为梁某在开门这件事上不存在过错。

保姆梁某认为,在这件事上,是毛某和陆某的行为共同造成毛某儿子的死亡,就应由该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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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青某与毛某签订了《服务合同书》,约定由服务公司为毛某提供社区服务员。青某向毛某收取了400元中介费后,派出梁某到毛某家中提供服务,在梁某提供服务期间,毛某的儿子被陆某抛下楼摔死。

另法院查明,此案的发生是由于陆某与毛某因个人情感引发纠纷,事发当天两人发生口角。陆某遂心生怨恨,将正在卧室内熟睡的毛某之子从阳台抛下楼后逃离现场,导致幼儿死亡。且据证人证言证实,陆某敲门后,是在客厅看电视的毛父叫梁某去开的门,后陆某进房并走进了毛某之子的房间。

法院认为,毛某之子的死亡后果系陆某的犯罪行为导致,梁某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梁某虽为陆某开门,但也是在毛某父亲的指示下开的门,且陆某与毛某两人事发前在交往,陆某之前也来过毛某的住处吃饭,毛某家人也都认识陆某,对于梁某来说陆某并非陌生人,因此梁某开门并无不妥,而且开门的行为与毛某之子的死亡之间并不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认为梁某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法院由此判决驳回毛某、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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