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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草拟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

2012年5月份,吴老先生在劳务市场找到原告孙某,请孙某到家中担任保姆工作。孙某负责保管并支配吴老先生每月收入,扣除原告孙某及吴老先生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归原告孙某所有,吴老先生不再另行支付原告报酬。自2015年起,原告孙某将吴老先生的大部分收入用来购买保健品并与其共同服用,为此,被告吴某、吴小某、吴某某与原告发生争执,后三被告减少了探望父亲的次数。

2016年1月15日,原告孙某找来律师(即本案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了保健品销售人员张某、李某见证,吴老先生在见证人张某的协助下在该协议尾部摁印,原告孙某在协议尾部签字。同时,受原告孙某的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录像,记录了协议的签订过程。该协议约定:吴老先生将其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孙某,并由孙某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主要是指生活上照顾吴老先生,吴老先生的工资由孙某支配,但重大的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首先于吴老先生遗赠房屋以外的个人财产支出;如吴老先生单方处置遗赠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孙某有权要求吴老先生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协议签订后,吴老先生因病情加重导致卧床不起。

2016年4月,原告孙某发现吴老先生患有褥疮,同年6月,原告孙某发现褥疮大面积复发,且于2016年6月6日,吴老先生出现昏迷状况。在此期间,原告孙某未将吴老先生送医,亦未通知被告将其父送医。2016年6月11日,三被告在探望吴老先生时发现病情加重便将父亲送医治疗,在送医后发现吴老先生患有大面积褥疮。在吴老先生入院治疗后,原告孙某随院照料。2016年7月4日,在原告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三被告将父亲转院至另一医院治疗。2016年8月19日,原告孙某找到吴老先生,三被告于当日报警,后原告孙某离开。吴老先生于2016年10月12日死亡。后由被告吴某、吴小某、吴某某办理了吴老先生的相关丧葬事宜,被告吴小某以继承方式办理了原遗赠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

原告孙某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赠房产。被告吴某、吴小某、吴某某辩称遗赠扶养协议无效,不是其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无权继承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过程来看,该协议系原告孙某委托律师草拟制作,该协议的见证人系多次与原告发生保健品买卖交易的张某和李某,上述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原告孙某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制作该协议时是由原告委托的律师向被继承人吴老先生宣读协议内容,被继承人吴老先生仅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与被继承人吴老先生间并未对协议内容有交涉及协商以形成合意的过程,被继承人吴老先生亦无明确自主意识表示,也未在协议上签字仅捺手印且系他人帮忙捺下。据此,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故法院对遗赠扶养协议及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其次,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看,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告孙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对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支付,同时排除了用案涉的遗赠房产支付扶养费用,限制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原告孙某保管支配被继承人的财产,扣除原告及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归原告所有,故原告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第三,从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状况来看,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同年7月4日原告孙某即不再照顾吴老先生,原告未能履行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被继承人吴老先生出现褥疮和昏迷病情后未及时送医,亦未及时通知被告送医,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遂驳回原告孙某要求继承遗赠房产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其承担全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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