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来珍诉被告黎丽如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3民初8603号
黎丽如: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来珍诉被告黎丽如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等,现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6)粤0113民初8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黎丽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来珍支付护工费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陈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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