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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 政策解读 | 完善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政策,降低用工成本

日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十大新政,我们将依据青岛促进新形势下家庭服务业发展十条新政推出系列解读。今天重点解读:完善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政策,降低用工成本。

(一)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新招用城乡劳动者(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存续期内,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以上招用人员含家庭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家庭服务机构应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3、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申请补贴(其中,补缴社会保险的申请月份最长不超过3个月)。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与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岗位补贴不重复享受。

2、补贴期限

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城乡劳动者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别计算。岗位补贴期限自机构第一次申报时计算,累计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家庭服务机构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3年,对初次申领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同一劳动者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

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由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2、受理审核

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网上申请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审核确认,并打印《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区市审批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

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二)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员工制在岗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以上,以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数月数为准。其中招用原为本单位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2、申领补贴家庭服务机构需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3、家庭服务机构应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最长5个年度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对此前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3年期满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申领补贴。

申请程序

1、机构申请

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申请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由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2、受理审核

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网上申请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审核确认,并打印《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区(市)审批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

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三)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

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与从业人员(男60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登记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管理人员)。

2、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商业综合保险。

补贴标准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家庭服务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从业人员购买综合商业保险后,保险年度内在我市范围家庭服务业机构流动的,保险自动接续依然有效。

申请程序

1、单位申请

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登陆青岛就业网进行机构和从业人员登记审核通过后,网上申请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连同商业综合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保险公司出具的被保险人名单一并上传。

2、受理审核

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网上申请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予以审核确认,打印《家庭服务业商业综合保险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汇总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区(市)审批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审批,并在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

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本文来源 青岛市人社局,由 家政头条 整理编辑,其版权均为 青岛市人社局 所有,文章内容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 家政头条 对观点赞同或支持。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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