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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喂水致婴儿烫伤谁该担责?法院这么判

花钱请家政服务,不料孩子被烫伤,还留下疤痕。家政致伤害,谁才是雇主?某家政公司称自己只是中介不用负责,这一主张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

资料图

近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二审改判,认定家政人员是职务行为,应由家政公司来赔偿。

襁褓婴儿被开水烫伤

家住广州的黄女士于2016年1月生育一子,一家人喜上眉梢。同年6月8日,黄女士与王某、某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三方协议,家政公司作为平台推荐王某承担黄女士住所的一般家务。合同中约定,黄女士有义务配合家政公司对王某进行管理、教育和工作指导,如出现黄女士教唆王某脱离家政公司管理等情形时,家政公司有权随时召回王某或终止服务。王某对外时,应遵守家政公司管理规定等。

7月5日晚,意外就发生了。王某在给婴儿喂水时,因热奶瓶被碰倒而导致婴儿被开水烫伤。事后婴儿被送到医院急诊,住院治疗20天。出院医嘱显示:定期复诊,继续给予愈合的创面抗疤痕和色素沉着的治疗。复诊医嘱显示:定期复诊、下腹部疤痕需要手术切除、阴茎疤痕需要观察,必要时进行包皮环切术。经鉴定,婴儿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黄女士夫妇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家政公司赔偿损失。但家政公司称,当时签订的是三方协议,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仅是中介关系。且一般家务的辅助工作是简单的照看婴幼儿,不包括育儿嫂中的“宝宝喂养”服务,是黄女士违约在先。同时,黄女士是王某的雇主,应对王某的行为负责。

一审:家政公司无过错不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家政公司在三方协议中受益,是源于其提供的中介服务,黄女士夫妇主张家政公司是用人单位或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均没有事实依据。至于资质、技能、培训管理方面,家政公司所负担的是合同义务,即使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相关的义务,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黄女士夫妇若认为家政公司违约,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家政公司没有过错,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本案中,因王某未尽到相应的谨慎义务致孩子受伤,具有过失。黄女士作为雇主,也是事发时的孩子的监护人,也应具备相当的谨慎程度,也存在过错。二人对本次事故各承担50%责任。审理中,王某并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于是缺席判决,王某赔偿1.8万余元。

二审:是职务行为公司要赔

黄女士夫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目前,我国的家政服务主要分两种形式,自主从业形式和机构组织形式。自主从业形式,由个人直接雇用从业人员,双方直接建立雇用关系。机构组织形式,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家政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家政从业人员与客户,协助其双方签订相应的合同,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只起居间作用,收取居间费用;第二种是家政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由机构对家政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家政服务机构根据客户的要求,选派家政从业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家政服务机构承担一定的用人单位责任。

本案中,三方协议虽然将关系定义为中介关系,但法律对居间合同定义是,居间者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协助双方签订交易协议,而收取相应的费用的法律关系。

从本案当事人协议约定内容来看,家政公司并非仅有居间者的权利义务,而是对王某有管理职责,黄女士、王某并不是直接建立雇佣关系。合同中确认的合同性质与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不符合,且该合同为格式合同,排除和减轻了家政公司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机构组织形式的第二种情形,王某为家政公司派出的家政从业人员,为黄女士提供合同约定的家政服务。

法院认为,三方协议合同中并未对“一般家务”作出具体的约定,而其公司的网站资料显示“一般家务”包括对婴幼儿的日常照料。按照常人理解和生活常识,王某帮忙喂婴儿喝水是属于一般性的日常照料,故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王某的过失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家政公司作为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黄女士选择的是一般家务而非专门的育儿服务,其应当预见到派出人员不具有育儿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照料婴幼儿时会增加风险,且其提供了工作环境,也有一定过错,应自担40%责任。二审于是改判由家政公司赔偿1.9万余元。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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