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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雇请月嫂护理,新生儿患病能否归责护理不当要求赔偿?

丈夫通过月嫂中心雇请了一名月嫂入户服务,在妻子坐月子期间照顾妻子和孩子。谁知,在护理期间,月嫂感冒,且在妻子发觉孩子的行为有些异常的情况下,月嫂武断认为孩子没有问题,导致孩子小病误成大患被送往医院救治。夫妻俩认为,正是因为月嫂护理不当,导致孩子患病,从而将月嫂及月嫂中心诉至法院。

月嫂护理 新生儿两次住院

王益德、王惠芳是北京市的一对年轻夫妇。2014年3月,他们的女儿王婧妍在医院出生。因生产十分顺利,母子的身体状况也很正常,三天后母子就平安出院了。

由于双方的父母都不在身边,自己又没有多少育儿的经验,加之王益德的工作又比较忙,王益德、王惠芳经过商议,决定请一名专业的月嫂来伺候王惠芳的月子和护理襁褓中的女儿。

于是,2014年3月27日,王益德经朋友介绍,来到了北京市的一家月嫂中心(以下简称月嫂中心)准备选定一名月嫂。月嫂中心的服务人员向王益德推荐了一位叫周文英的月嫂,介绍说周文英是一名星级月嫂。40多岁,具有相应的合格证和护理资格证,经验十分丰富。

见周文英看上去干净利落,王益德颇为满意。于是,周文英和月嫂中心的工作人员就随王益德上门,由王惠芳、周文英、月嫂中心三方共同签订了《月嫂服务合同》一份,约定服务时间为王惠芳月子的剩余时间20多天,服务费12800元,由王惠芳向月嫂中心缴纳。合同同时约定:服务对象包括产妇和婴儿两部分,其中,对婴儿的服务内容包括科学合理健康哺育婴儿,保证婴儿健康的营养需要,做好脐部护理、臀部护理,保持干爽,防止感染等等。合同就三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中,写明周文英无权处理婴儿的疾病,当发现婴儿出现疾病症状时,应向王惠芳建议到医院就医;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中,写明周文英因过失导致王惠芳及孩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月嫂中心应当在月嫂服务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王惠芳的损失,周文英故意导致王惠芳及孩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月嫂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王惠芳追究周文英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王惠芳向月嫂中心支付服务费12800元,周文英当天就正式入户上岗,为王惠芳、王婧妍提供服务。

在开始的几天里,周文英给王益德一家的印象还不错,尤其是家务,做得非常勤快。王益德一家也很照顾周文英,就是希望周文英能尽心尽职照顾王惠芳母子。可是,没几天,王惠芳就告诉丈夫王益德,“我发现周文英很多地方并不专业,比如孩子睡觉,不给孩子盖被子;哄孩子也是重手重脚,抱起孩子使劲摇晃,放下孩子往床上随手一丢;给孩子喂奶时,奶瓶也不消毒;特别是给孩子测体温时,拿起体温计就使劲往孩子肛门里插”等等。有一次,王惠芳一个当妈妈的朋友上门探望王惠芳,听王惠芳说了上述现象,就提醒周文英,孩子很嫩,抵抗力很弱,护理孩子要轻手轻脚,喂奶前奶瓶更要消毒。可是,周文英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不足,还嘟囔着说:“我在别人家里,都是这样做的。”

周文英的不专业,让王惠芳十分不满,本想换掉月嫂,可是,考虑到月嫂十分紧张,加之只剩下十多天了,想想忍一忍就算了。

可是,让周文英没有想到的是,4月10日11时左右,王婧妍开始哭闹烦躁,而且有些发烧,王益德随即将王婧妍带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新生儿肺炎,败血症?下午4时30分左右,王益德带着王婧妍回家。后王惠芳发现王婧妍目光滞呆,体温达38℃,连夜又将王婧妍送到医院,医院以“新生儿肺炎”收院治疗。后经化验检查,确诊王婧妍系泌尿系统感染,轮状病毒性肠炎。入院体格检查部分有“皮肤厚度(中等厚度)红润,颈部、双侧腋窝、腹股沟等皮肤褶皱处发红”等记录。

王婧妍的突然生病,让王益德、王惠芳十分不解,怀疑是因周文英的原因延误治疗所致,就让周文英将护理的经过写下来。为此,周文英于2014年4月11日书写字条一张,载明:“2014年4月10日11时左右宝宝开始哭闹烦躁,妈妈问宝宝是不是病了,我(周文英)说没事的。下午4时30分宝宝爸爸回家,宝宝妈发现目光滞呆,身体发热,我正在厨房做事,宝宝妈测试体温38℃,然后宝妈跟医院谭大夫咨询,谭大夫让马上去医院治疗,随后去儿童医院治疗。以上情况属实。当事人:周文英。”

2014年4月21日,王婧妍病愈出院。谁知,次日王婧妍再次生病,被医院以“支气管肺炎恢复期”收院治疗,后于2014年4月30日出院。

索要赔偿 上法庭各持己见

本想着花钱请个月嫂能让妻子和孩子得到很好的照顾,哪知仅仅半个月的时间,女儿就开始生病,并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王益德、王惠芳思前想后,联想女儿第一次入院时医院体检发现女儿皮肤出现不适的症状,认定这一切都是因为是周文英不专业的护理造成的,便向月嫂中心及周文英提出索赔的请求。然而,月嫂中心提出,他们只是提供中介报务,没有任何责任。周文英也提出,她提供的护理没有过错,拒绝予以任何赔偿。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益德、王惠芳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女儿王婧妍为原告,以自己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一纸民事诉状,将周文英及月嫂中心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王婧妍法定代理人王益德、王惠芳提出:因周文英护理不当致王婧妍皮肤不适及患有新生儿支气管肺炎、泌尿系统感染、轮状病毒性肠炎,请求判令周文英、月嫂中心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七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0余元。

周文英提出:第一,本人拥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健康证、岗位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具备护理资质,不存在护理不当行为。王益德、王惠芳没有举证证明本人晚上不给王婧妍盖被子,未按要求给奶瓶消毒,用体温计插肛门等不当护理行为,本人对此不予认可。第二,2014年4月7日,本人感冒,向王益德、王惠芳提出让他们更换月嫂,可他们不同意,责任不在本人。第三,2014年4月11日的字条虽然是本人书写,但系本人在受到胁迫情况下所写的。第四,本人系月嫂中心员工,如果需承担法律责任,也应由月嫂中心承担。

月嫂中心提出:本中心仅为雇主雇佣月嫂提供中介服务,代收服务费并在扣除20%中介费后将剩余费用交付月嫂。周文英与本中心未签订合同,社会保险由周文英自行购买,本中心只是向周文英提供业务信息,且周文英在除本中心外的其他单位也进行信息登记,由多家单位为其提供信息介绍服务,故周文英不是本中心员工,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法庭上,就周文英提出的受胁迫书写字条的情节,周文英未提交证据证明,王益德、王惠芳不予认可。而就周文英提出的因其感冒让王益德、王惠芳更换月嫂,王益德、王惠芳不同意更换月嫂的情节,王益德、王惠芳也不予认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周文英的护理行为与王婧妍患有新生儿支气管肺炎、泌尿系统感染、轮状病毒性肠炎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益德、王惠芳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王婧妍所患疾病均与日常接触人/物卫生状况有关,其中,轮状病毒性肠炎传染源为被感染的人和动物,粪-口传播为其主要传播途径,也可通过水源污染或呼吸道传播,家庭密切接触也是其传播方式的一种,大肠埃希菌主要寄生在大肠内,一般不致病,当它侵入人体一些部位时,可引起感染。据此出具鉴定意见,载明:依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周文英护理行为与王婧妍患有新生儿支气管肺炎、泌尿系统感染、轮状病毒性肠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鉴定部门还出具说明函,进一步明确,王婧妍所患疾病与日常接触人、物卫生状况有关,但周文英在操作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非其鉴定范畴,依据现有鉴定材料无法确认。

一槌定音 论是非按过担责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根据王婧妍法定代理人王益德、王惠芳提交的王婧妍出生材料、《月嫂服务合同》等证据材料及双方陈述,王婧妍出生后身体状况良好,出院后由周文英全面负责王婧妍哺育、清洗及入睡等事项,且周文英自认4月7日其本人患有感冒。结合鉴定意见书所陈述王婧妍所患疾病均与日常接触人/物卫生状况有关的意见,以及病历记载的王婧妍发病时间,法院认为,王婧妍患病与周文英在患病情况下密切接触王婧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周文英在患病情况下提出中断护理工作、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周文英对因其消极不作为行为所导致的王婧妍患病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同时应当注意到,周文英向王婧妍父母提出更换月嫂未获准许一节虽无证据,但王婧妍系与其父母、周文英共同生活。对于周文英的身体状况,王婧妍的父母理应清楚。对王婧妍进行日常照顾、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合理关注,也是王婧妍父母应尽的监护人义务。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对周文英的责任比例确认为50%。

至于王益德、王惠芳以月嫂中心与周文英系雇佣关系,要求月嫂中心与周文英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节,法院认为,一方面,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及月嫂雇佣市场的一般情况,月嫂中心与周文英并非雇佣关系;另一方面,月嫂中心并未直接参与对王婧妍的护理,王益德、王惠芳也认可未将所称护理问题告知月嫂中心,故月嫂中心对损害的发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王益德、王惠芳以月嫂中心与周文英系雇佣关系,要求月嫂中心与周文英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周文英赔偿王婧妍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三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783.68元。

一审判决后,王婧妍及其法定代理人王益德、王惠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在上诉中,王婧妍、王益德、王惠芳提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周文英系月嫂中心员工,员工侵权理应月嫂中心担责,一审不支持精神抚慰金错误。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王婧妍此次患病与周文英在患病情况下密切接触王婧妍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妥。原审法院考虑没有证据证明周文英在患病情况下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认定周文英因此对王婧妍此次患病后果负有一定的责任,并无不当。王婧妍系与其父母、周文英等共同生活,王婧妍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当对王婧妍进行日常照顾、合理关注其身体状况,亦理应对密切接触王婧妍的周文英的身体状况变化有所了解,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因素,认定周文英对王婧妍此次损失承担50%的责任,亦无不当。对于王益德、王惠芳以月嫂中心与周文英系雇佣关系,要求月嫂中心与周文英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节,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及月嫂雇佣市场的一般情况,认定月嫂中心与周文英并非雇佣关系,并无不妥;原审法院同时考虑月嫂中心没有直接参与对王婧妍的护理及王益德、王惠芳认可未将所称护理问题告知月嫂中心等,认定月嫂中心对王婧妍此次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并无不当。王婧妍、王益德、王惠芳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周文英系月嫂中心员工,员工侵权理应月嫂中心担责,一审不支持精神抚慰金错误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北京一中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月嫂的高收入,吸引大批妇女涌入月嫂行业,但月嫂的护理经验、工作能力、应急水平、服务态度等良莠不一,乱象丛生,相关纠纷也层出不穷。一名月嫂选择得好与不好,直接关系到产妇和新生儿的身心健康。为此,选月嫂时应尽量选择信誉良好的家政服务平台,认真审查家政服务平台资质以及服务人员的信息、技能情况,明确月嫂的工作职责、违约责任等,并保留相关书面凭证。当然,月嫂也是一份很辛苦的工作,她们需要在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段内给产妇和孩子提供几乎不间断的贴身服务。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双方给予彼此理解和尊重。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文中人名作了相应的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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