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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发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作用,加快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单位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规范化职业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范围

在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组织法定劳动年龄内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按照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给予培训费补贴和一次性鉴定补贴(以下简称培训鉴定补贴)。本通知执行期内,每名从业人员只能参加一次政府补贴的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家庭服务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可再参加一次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对已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不重复补贴;已在非家庭服务业行业办理就业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通知补贴范围。

二、培训的组织管理

(一)培训内容。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和规定进行,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同时将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二)培训职业(工种)。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市场需求确定并适时调整。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

对社会需求量大、促进就业效果明显、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家庭服务业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行项目式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培训机构认定。家庭服务人员定点培训机构由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确定。各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职业(工种)、培训等级、报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将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效果进行考核,根据其培训组织管理和培训质量状况确定其是否继续承担下一年度培训任务。

(四)培训报名。家庭服务机构可按照就近、自主的原则,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分期分批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应将政府培训补贴政策告知家庭服务机构(包括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等)。

(五)开班备案。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开班前3日内,持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开班审核表》、《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备案花名册》、家庭服务人员与家庭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管理服务协议书》复印件,到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培训人员资格审核。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将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备案。未经网上申报备案的不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六)过程管理。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本区市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监管,对每个培训班次应在培训过程中进行不少于3次的现场抽查。主要抽查培训内容、时间是否与培训计划、教学大纲一致,查验培训人员参加培训出勤情况及对培训效果的满意度等。抽查组应不少于2人,抽查人员对每次抽查情况应现场填写《青岛市职业技能培训过程抽查登记表》,经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抽查情况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自2016年起,将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我市职业培训移动智能监管系统并实施培训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七)技能鉴定考核。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根据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统一计划实施鉴定工作,严格执行考培分离制度。原则上理论鉴定考核结束后即可安排实操鉴定考核,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操鉴定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上经办平台和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公布理论和实操成绩。对鉴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于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技能鉴定考核信息(包括:理论成绩、实操成绩和职业资格证书号码以及颁证时间)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鉴定信息根据国家、省工作进度安排适时录入。

三、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各职业(工种)和等级的培训鉴定补贴标准见附件。

(二)资金来源。家庭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由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区市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支出的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根据培训合格人数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向家庭服务业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培训鉴定补贴。

(二)审批。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通知定点培训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经办平台或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于每月10日前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公示。市就业服务中心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的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姓名、培训专业、培训层次、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证书编号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出具审核公示意见。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资金拨付。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和公示后,由家庭服务业机构注册地区市财政部门凭《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以及审核备案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各区年度培训计划,结合实际培训补助情况,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21号)和《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14号)文件规定,对各区补助资金进行预拨清算。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是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不仅拓宽了城乡劳动者就业渠道,而且能够促进城乡劳动者稳定就业增加收入。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家庭服务机构要积极有序地组织和引导从业人员参加培训,提升技能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青岛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指导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家庭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备案工作,建立全市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信息库;要指导灵活就业人员与家庭服务机构签订管理服务协议;要定期组织开展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服务标兵评选,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

(三)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建立完善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授课质量、教学进度的过程管理,对学员进行考勤记录。对出勤率达不到60%的学员,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安排其参加技能鉴定考核。要严格按照职业标准规范开展培训,不得随意缩短培训课时或减少培训内容,合并培训班次或转包培训任务。

(四)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拨付培训鉴定补贴,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参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相应补贴资金自行负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青人社字[2015]61号.pdf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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