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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

《通知》指出,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坚决防止已取消的职业资格“死灰复燃”,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

《通知》表示,140项国家职业资格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如教师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药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造价工程师等(本报9月4日曾刊发报道《自造的资格考试 山寨的认证中心》,关注一起打着“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称号颁发所谓“造价工程师”证书事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如消防设施操作员、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等。这些职业资格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符合国家职业资格设置的条件和要求。

《通知》指出,职业资格设置、取消及纳入、退出目录,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新设职业资格应当遵守《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规定并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后,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对资格资质持有人因不具备应有职业水平导致重大过失的,负责许可认定的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表明,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接受社会监督,保持相对稳定,实行动态调整

中青在线北京9月1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桂杰)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本站编辑 更新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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